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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创建范围:
  在我省境内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都必须创建标准化工地。其中: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施工企业应当递交工程项目的创建标准化工地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招投标、造价、安全、质量等监管机构,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要严格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指导,周到服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1、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是否发放。
  2、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审查依法应当招标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是否将安全生产费单列并计入不可竞争费用。
  3、造价和合同监管机构负责审查施工合同中是否存在减少或免除安全生产费用的条款或约定;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否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审查施工合同中是否存在减少或免除安全生产费用的条款或约定以及审查施工合同中工程款项中安全生产费用划拨时间、金额的约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5、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施工企业创建标准化工地应遵循以下原则制定方案:
  1、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机构和配置相应的施工现场人员;
  2、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约定的额度和划拨时间约定;
  3、依据黑建发[2007]3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现场评价分数达到优良等级的承诺和保证措施;
  4、依照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具体市场行为、合同履行、施工质量的承诺和保证措施;
  5、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办理凭据;
  6、各市(行署、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措施和保证。
  (三)创建标准化工地是衡量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水平的重要一环,是工程项目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标准化工地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以及工程质量的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1、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数量满足资质业绩要求,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升级考核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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