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典型调查。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于当年8月、次年2月对各州(市)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开展典型调查,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十二)数据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对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转报的各州(市)报送的年度数据,于次年2月进行审核把关。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核引进内资数据;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配合,审核外资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优势产业项目数据;省经委审核工业项目数据及节能数据;省科技厅审核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省统计局牵头、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配合,审核引资项目效益指标数据;省工商局审核新批外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数据;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数据;省环保局审核减排数据及核实环保部门处罚或责令处罚项目情况。
(十三)综合评价。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分值,于次年2月对各州(市)招商引资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公布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外资工作委员会向全省通报。
四、奖惩办法
(十五)奖励范围。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依据。凡内外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达到120分及以上的州(市)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未达到120分的州(市)为不合格,不参与奖励计奖。同时,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和综合服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为省人民政府对州(市)奖励总额的20%。
(十六)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州(市)进行通报表彰,即按考核评价结果表彰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但未获一、二、三等奖的州(市)授予达标奖;对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及综合服务部门,授予贡献奖。
(十七)奖励兑现。各奖项具体奖励金额由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省财政厅提出安排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获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