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分制收费试行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6]12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我校自2008年秋季入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按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是将原学年学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学期注册专业学费之和,等于原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硕士研究生毕业最低学分为70学分(学制2-4年),博士研究生毕业最低学分为80学分(学制4-6年),其他各项收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和学期注册专业学费标准是以已审批的各类学费标准为基本依据,以学期和学分为换算的计量单位,通过数学计算和学费标准微调计算而成。学分学费=单位学分学费×总学分数;学期注册专业学费标准=(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最低学制毕业学期数;总学费=学分学费+学期注册专业学费。
四、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学分学费和学期注册专业学费的总额。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五、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完善助研、助教、助管等资助体系,加大资助力度,让大多数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得到资助。
1、实行奖学金制度,硕士研究生所获奖学金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奖学金分两等,一等奖学金金额达到全额学费,二等奖学金金额达到50%学费。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各占当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35%。
2、博士研究生通过研究生资助基金和基本奖助学金体系获得资助。学校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获得一定津贴。
六、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相应学分的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