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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失效]


  五、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包括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还包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的学分学费。

  六、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与预收的差额,结转至下一学年。

  七、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确定最终所选修的课程学分,即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收费后,不予退费。

  八、学生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以外加修、选修、辅修学分的,均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九、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原专业学费与转入专业标准不同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十、学生考试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或缺考的课程如重新选课修读的,均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十一、学生如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提前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计退专业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十二、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包括20个学分)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的,不能选课,并按未取得学分的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十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可先予选课,待助学贷款下达后由财务处直接扣缴学费。

  十五、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又不具备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学院领导核实并签署意见,并交学生处、教务处和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选课。

  十六、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十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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