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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华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9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华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08〕147号)


南华大学:

  你校《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校提交的学分制收费方案基本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08年秋季起试行《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和《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各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核定的学分制收费实施方案试行期两年。你校应在试行一年后将试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们,并及时反映试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你校200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学年制收费政策执行。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
  附件二: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各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一:
  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

  为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6]12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校决定对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按学分制收费,学生所修课程的收费最低学分数:4年制本科学生为160-170学分,5年制本科学生为220-248学分。修业年限为:4年制本科为3-6年,5年制本科为4-7年。

  二、学分制收费是将原来学年学费改为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最低学分学费之和,小于或等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三、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其他杂费仍按原学杂费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四、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 70元;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的学制年限。我校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00-5000元之间(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收费方式。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六、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双修,或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七、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1、对报到前预缴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2、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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