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