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同一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第五条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参照先例,不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