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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级或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省级或市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包括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市级二等奖或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实验室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七条 市财政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50%(含50%)的各类重点实验室,以及在我市已资助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基础上再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执行市的科技政策,可就高不就低,但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或其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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