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