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查督促本系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情况。
(八)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 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四条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七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宣传系统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单位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市监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监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施监察。
(三)市中级法院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法院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管理协调全市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工作,督促本系统各级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执行。
(四)市司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