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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2.对本市司法系统、劳教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系统内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

  (五)市经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条《实施办法》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成品油储存、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外经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条《实施办法》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外经贸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境内外组织机构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发展与改革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条《实施办法》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发展与改革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八)市财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条《实施办法》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财政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九)市教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条《实施办法》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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