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科学技术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
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
(十三)市城建规划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九、
十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规划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当中,制定消防专编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划落实。
4.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对发现各种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市卫生局
1. 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 对本市卫生系统和卫生医疗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对本系统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4. 对拟开办但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
(十六)市劳动局、社保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