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劳工就业教育的内容。
4.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七)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1. 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 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督促管辖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 指导、协调、督促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十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督促管辖的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市工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
十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十六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工商系统、市场、商场、中介服务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办理工商登记、年审工作时应依法依规审查有关消防手续。
4.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后,及时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市民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