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并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
(二十一)市旅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旅游系统、旅游住宿场所、旅行社、旅游饭店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东莞日报社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七条规定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三)东莞广播电视台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七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四)东莞供电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
二十、
二十一、
三十三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