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在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的火灾现场扑救时,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停、送电工作和灭火救援的保供电工作。
4.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
二十一、
三十三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十一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消防供水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4.停水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5.在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协助灭火救助。
(二十六)市人防办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负责人防系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确保消防安全。
3.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单位和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证。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开办但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文化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二十八)市交通局
负责管理公路运输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各类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职责,督促车站、码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九)市农业局
定期有效地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督促农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市电信局
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国家电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按照政府总体规划,做好消防通信建设、规范设置火灾报警专线,保证消防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