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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三十一)市政府法制局

  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消防管理法规规章项目建议,审查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三十二)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实施办法》十一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消防法》《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3.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4.落实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

  (三十三)市安监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条《实施办法》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4.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组织、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查处违反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生产条件,且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四二十七三十三条《实施办法》十一二十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落实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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