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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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