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