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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政文〔2008〕3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最低库存量与
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我省从事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执行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油料收购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油料收购经营者分三种类型: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油料收购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收购经营量的2.5%核定;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收购经营量的25%核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者分四种类型:初榨加工型企业、精炼加工型企业,初榨精炼加工一体化型企业,分装型企业。

  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7天核定;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标准,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60天核定。

  三、食用植物油销售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食用植物油销售经营者分两种类型:批发型企业、零售商(零售商包括连锁超市、骨干粮店)。

  食用植物油销售批发型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批发量的2%核定;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按上年批发量的20%核定。

  食用植物油零售商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平均日销售量的5天核定;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平均月销售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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