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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昭政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家坝水电站水库云南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城镇(含乡级集镇)迁建新址占地区范围(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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