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五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宅基地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补偿费、室内照明饮水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建设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补偿补助与确定的移民安置方式相对应。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
第六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土地被征用,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原有土地资源基本或全部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红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七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方式为县内农业生产安置(集中和分散)、复合安置、城镇化安置、养老保障安置、自行安置及外迁生产安置6种安置方式。
(一)移民根据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如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则可选择与养老保障安置组合安置。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公证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八条 县内集中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实行统一规划移民安置点,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安置居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按标准配置生产用地后,若实际被征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有剩余的,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到户。
第九条 县内分散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本县内自行联系并落实生产生活用地的安置方式。分散农业生产安置原则上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安置,也可在县内其他地方安置。跨县自行分散或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参照本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