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的,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
第十条 复合安置(农商结合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居住在被淹原城镇周边及部分库区和城镇新址占地区,具备一定的条件,采取调配适当面积的耕地保持基本收入与从事商业等活动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耕地配置标准:人均调配0.3-0.5亩耕地。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
第十一条 城镇化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具备一定条件自愿到城(集)镇安置,按照“户主申请、政府审查、公示公证、长期补偿”的原则,就地就近进入新城(集)镇安置,不再调配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长期补偿的安置方式。
(一)城镇化安置移民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实行长期补偿;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长期补偿。
(二)绥江县中城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进入绥江新县城安置;绥江县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永善县桧溪镇、佛滩乡(已并入溪洛渡镇,现为村级集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到原所在镇的迁建新址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