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绥江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可申请到新县城安置。
1.县城建成区有房产的。
2.父母、配偶、子女是绥江县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聘用的临时工)或离退休的。
3.移民户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费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水平年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自愿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再配置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养老保障金发放。
(一)养老金领取期限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起至死亡当月,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
(二)在规划水平年之前已经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但年龄未达到60周岁的移民,当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当月起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
(三)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后未满76周岁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从死亡次月起至76周岁的累计养老保障金。
(四)移民户中有养老保障安置的,随该户确定的安置方式享受相应的安置方式权益及补偿补助标准,但该人口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养老保障金统筹,不再计发。
第十三条 自行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自行联系,自愿到原居住地县内或者县外投亲靠友(含农业生产安置或城镇化安置)的安置方式。
(一)自谋出路安置。在确定的移民安置点内以户为单位要求配置建房用地指标,自愿要求不配置生产用地,或以户为单位自愿要求不配置建房用地指标和生产用地的。须具备的条件是个人补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或者能提供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永久性居住的房产证明,同时有家庭成员在搬迁安置前已多年从事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按规定能达到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标准要求(凭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或证明),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
(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父母、配偶、子女(具有其他亲属关系的,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是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临时聘用的人员)或离退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