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人口随户搬迁安置。
第十九条 安置标准。到县内村组安置的,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助费等按相关规定计发到户。农村移民户中非农人口随户搬迁安置的,计入该户总人口配置宅基地。
第五章 土地流转配置
第二十条 土地配置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配置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移民生产用地须以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获得,应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县内集中规划的生产安置点与外迁集中规划的生产安置点的土地配置,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分散农业生产安置的土地配置,实行移民户自行联系与县级人民政府指导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用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可从红线外本组的耕地中调整补充;如不能调整补充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二十四条 因安置方式造成淹没线以上剩余的耕(园)地不便于生产和利用,且有合法承包经营手续的,可依法有偿流转。
第六章 新城镇移民房屋建设和购置
第二十五条 新城镇移民安置房屋建设,按国家审查批准的标准和城镇(移民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监督和房屋单体设计并征求移民意见的原则。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批准的购房指标,必须按政府的规定购买。
第二十六条 新县城移民安置房屋建设和门面建设,实行移民联建或征得移民同意,并完善相应手续后,采取统建的方式;新集镇移民房建和门面建设实行单户自建、联户自建或征得移民同意,并完善相应的手续后,采取统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