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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6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

  ××市地方税务局    类型:企业(个人)      填报时间

┌───────┬────────────┬─────────┬──────────┐
│证明编号   │  企业(个人)名称  │   纳税年度   │   开具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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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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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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