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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
推动企业上市的补充通知
(中府〔2008〕14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加大力度推动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多种形式走资本市场道路,经研究,现就《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07〕63号)作如下补充:
  一、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凡列入市后备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上市前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市政府给予补贴5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同时,享受企业主板(中小板)改制上市的其他优惠政策以及各部门办事绿色通道。
  二、鼓励我市企业境外上市。我市企业通过“红筹”形式在境外成功上市,并且上市公司主要资产在我市辖区内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三、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给予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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