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诊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8〕1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社明电〔2008〕1号)和《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明电〔2008〕2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致泌尿系统结石症婴幼儿免费诊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尽快安排资金垫付对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致泌尿系统结石症婴幼儿的免费检查、治疗相关费用,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将财政垫付资金拨付至接诊医疗机构。同时,根据“急需与常用相结合、填平补齐、适用够用”的原则,支持接诊医疗机构购买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将对困难市、县予以适当支持。
二、各市、县要落实免费诊治政策,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3岁以下婴幼儿(即2005年9月13日后出生的)实行免费筛查、治疗;对确诊为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致泌尿系统结石症的3-6岁幼儿实行免费治疗。凡属于免费筛查、治疗范围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医疗费用。
三、婴幼儿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凭“出生证”或“户口簿”及家长身份证参加免费检查。一个婴幼儿只能享受一次免费检查,自愿到同级或上级其他医疗机构复检的,费用自理。检查后确诊为患有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的,应就地治疗。重症患儿需往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鉴定后方可转诊。
四、所有参加检查的婴幼儿家长必须按规定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确诊后需救治的,还需填写门诊治疗情况登记表(附表2)或住院治疗情况登记表(附表3)以备查验。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同时,要及时将筛查、诊治信息录入电脑,登记造册,完善备案制度。财政部门将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核定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