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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2008〕70号 2008年8月11日)


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改进组织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在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和直接委托代建的同时,可以开展其他代建方式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下同)建设的省属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省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省本级投资建设的水利、环保、交通等行业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五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不足50%但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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