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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10、利用部分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作为引导资金,融合国外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形成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大型担保公司为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优先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多渠道融资,其中,在上市成本减降、项目资金利用、项目辅导扶持、上市成功奖励以及综合协调服务等方面,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7〕139号)的规定,按照“个案办理”的原则给予更多支持,在上市当年企业地方所得税留成扣除所得税其他奖励后的净额标准内,给予上市融资扶持奖励;通过信息发布和政府协调,采取吸引境内外大型担保公司担保、积极争取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资金和鼓励银团贷款等多种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11、对自带项目或技术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团队,由各有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调研论证后,帮助引荐风险投资机构和市担保公司,参与项目的合作、担保,创业创新成果显著的,由市和有关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四)用地政策

 12、对企业项目用地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地价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经认定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规划企业用地和安排“农转用”指标;对投资规模达到省规定要求的,由市国土局协助有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向上争取省点供项目用地计划;入驻徐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项目用地,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使用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给予一定补贴。

 (五)科技创新政策

 13、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科技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一批关系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争取安排国债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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