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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4、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研发、转化、技改等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国家和省重点研发机构建设等,给予重点指导、帮助和支持。

 由市发改委负责,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由市经贸委负责,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负责,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各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凡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徐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争取到国家和省各类重大专项,或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由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安排相应配套经费。
15、对从外地引进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创业创新人才,积极帮助其申报省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助。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贡献突出、创造巨大效益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以及市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凡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6〕122号)的规定,由市专利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六)规费政策

 16、企业享受所在经济开发区的规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所有缴纳省以上规费,再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对上对口”的原则,积极帮助企业争取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包括地方性再就业资金、旧城改造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评价费、劳动防护设备效果鉴定费、新工艺的劳动卫生评价费、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绿地占用损失补偿费、土地征用包干管理费、土地登记发证费等费用予以免收;白蚁防治费、渣土处置费减半征收;地形图收费收取成本费;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等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推广应用政策

 17、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制度。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及时公布推荐采购目录及技术指标;对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产品及服务的,如建设道路广场照明、高速公路信号灯、城市交通指示灯、公共场所LED显示屏、城市景观照明、铁路信号系统、行政性办公场所太阳能供热供电系统,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建设工程,以及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工程,须优先购买列入推荐采购目录的产品。对被列入推荐目录的我市产品,根据科技含量、节能环保等特性,在招投标中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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