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健全警医联系制度。市公安局要积极指导并督促辖区公安机关定期与医院联系,沟通情况,掌握信息;协助医院完善内部安保制度和措施;排查掌握长期在医院及周边区域活动的“医托”、“职业医闹”人员,调查取证,逐人建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及时赶赴现场参加处置。
4.建立热线联系预警制度。建立各级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热线电话联系制度,加强医患纠纷事前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后,应迅速通知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区(市、县)卫生局。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区(市、县)卫生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了解和掌握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调处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信息报送程序及时上报区(市、县)党委、政府、维稳办、公安分(市、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各单位在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中,要注意结合工作进程,研判医患纠纷可能发展演变趋势,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维稳、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处和研判结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联合通告》,启动处理医患纠纷工作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健全和完善机构内部卫生宣教工作机制,在患者入院和诊疗过程中,全面加强卫生宣教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3.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负责,结合卫生部、公安部以及贵州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联合通告,制定贵阳市维护各级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联合通告,规范和约束各种过激违法行为。
4.市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涉事地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有序开展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5.市司法局负责收集整理涉医法律法规和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编制针对医患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宣传资料,配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开展集中法制教育工作。
6.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市级新闻媒体管理,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炒作。加强与中央驻黔新闻媒体、省级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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