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凉府办函〔2008〕2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8〕7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是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保护一方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督促引导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义务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类矿业权人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明确“保证金”既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属地方财政资金,而是矿业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的保证金,其本金及利息均属矿业权人所有。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加大宣传学习“保证金”制度力度的同时,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制度到位,收好、管好、用好、返还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认真落实好川府函〔2008〕75号文的各项要求,努力改变“资源拿走,污染留下;财富拿走,贫困留下”的状况,促进我州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按属地管理原则,“保证金”由矿业权所在地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收取。矿业权范围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州财政局负责收取,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收取。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工明确、监管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川府函〔2008〕75号精神落到实处。“保证金”的缴存和本息返还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应共同制定“保证金”监管办法,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