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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实验室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为实验室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在制定行业政策、交流行业信息、提高行业水平、维护行业权益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承接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明确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范围;
  (三)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并可在其出具的报告上使用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英文缩写)标志。
  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应当在计量认证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保证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新增服务事项的,应当就新增事项依法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接受计量认证复评审和监督检查的,可以免于能力验证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
  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选择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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