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10月13日以粤经贸法规〔2008〕770号发布 自2008年10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秩序,维护农民和蚕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第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鲜茧收购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鲜茧是指桑蚕鲜茧(不含半干茧、干茧)。
第四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遵守《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各市、县(含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鲜茧收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鲜茧收购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桑园面积低于33公顷(500亩),年收鲜茧低于5万公斤(1000担)的县(市),原则上不设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可由县(市)经贸部门牵头邻近地区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在产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桑园面积33公顷(500亩)以上不足666公顷(1万亩)或年收鲜茧低于10万公斤(2000担)的县(市),原则上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
(三)桑园面积666公顷(1万亩)以上的县(市),原则上同一乡镇范围内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或由邻近范围内的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