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成立鲜茧收购资格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合格的由省经贸委征求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的意见后,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受理鲜茧收购资格申请后,在4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经贸委按国家茧丝办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当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才能开展鲜茧收购活动。
第十五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营单位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按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营期限内无违规经营行为;
(二)在经营期限内按时按质报送鲜茧收购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名单和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全省鲜茧生产、收购情况进行行业综
合统计和跟踪检查。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至12月的5日前,向省经贸委逐月报送上月鲜茧收购实际情况,次年1月5日前报送本年度鲜茧收购总体情况,同时抄报所属市、县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收购鲜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