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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一)专业涉及的领域为广东省主要支柱工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或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标准化有较多需求的领域;

  (二)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五)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六)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七)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标准化业务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强的技术实力,并愿意提供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等。

  第九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机构均可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并填报《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第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并拟批准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省质监局根据有关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相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受指定承担筹建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筹建单位)应当在收到省质监局同意(或指定)筹建的批复(或通知)后的3个月内,开展并完成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筹建工作。

  筹建单位完成筹建工作之后,应当填写《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连同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召开成立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要参加人员等),一并报送省质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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