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成立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新建的技术委员会在省质监局网站(http://www.gdqts.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质监局颁发。
第四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受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和省质监局有关直属单位协助省质监局承担技术委员会受理筹建申报、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转等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质监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完成地方标准的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高于85%;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已参加国标委、省质监局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
(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质监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整改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技术委员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