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情况;
(三)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
(四)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等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年审情况分别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准予换届。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高于85%,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或失误的,准予换届;
(二)调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在60%以上85%以下的,或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或届内连续两次年审不合格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
(三)撤销。任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达不到60%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省质监局准予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在确定换届后1个月内由原筹建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
(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三)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调整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改情况、召开换届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要参加人员等)。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现任委员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局确定调整技术委员会的,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技术委员会重组工作参照技术委员会筹建相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