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8]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本着自愿的原则,为公民提供免费规范的婚前保健服务,提高结婚当事人接受婚前检查的自觉性,切实把好优生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组织实施
免费婚检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共同负责,按照检查资质统一、检查项目内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的整体要求,由具备资质的市、区(市)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免费婚检的具体工作。
(一)免费婚检对象:在枣庄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
(二)婚检主要内容: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的基本婚检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它特殊检查、HIV病毒筛查等。
(三)婚检时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到所在区(市)妇幼保健院(站)接受免费婚检。在区(市)妇幼保健院(站)不能确诊的,再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确诊,其确诊费用自理。
(四)婚检程序: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婚检相关资料后,到区(市)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婚检;区(市)妇幼保健院(站)实施免费婚检后,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及时将婚检结果反馈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根据要求接受卫生指导,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医生应向其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其中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前提的长效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