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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冬季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今年冬季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8〕118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冬季取暖和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维护全市社会正常秩序,现就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全市2008年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今年冬季供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城镇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群众安居乐业为目标,以扶持弱势群体为重点,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供煤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晋市办发电〔2003〕52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供煤、价格优惠、数量充足、确保供应的原则,有煤矿的乡镇由乡镇和村办煤矿供应,无煤矿乡镇由县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国有煤炭生产企业除认真执行所在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外,要重点做好市区集中供热燃煤供应。

  三、供煤标准

  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每人不少于0.3吨,集中供热部分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5公斤煤计算。

  四、供煤办法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由各县(市、区)政府解决。

  市区规模性区域集中供热用煤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调剂解决。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县经委下达供煤计划,各供煤企业、煤运公司遵照执行。

  五、供煤价格

  各县(市、区)取暖用煤价格原则上要继续维持和参照去年供煤价格的水平,对煤价较高和弱势群体的取暖用煤供应,县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市区集中供热问题,考虑到今年煤源较紧,煤价涨幅较高的实际,我们本着供煤企业保本让利、惠及百姓;供热企业精心管理、降低成本;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适当补贴的原则,对市区规模性区域集中供热的供煤企业,应以每吨300元向供热企业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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