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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

  3控制施工扬尘。工程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规程》的要求,在大门出口处做好洗车池和冲洗设施,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密闭存放装置,做好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和生活区绿化美化工作等。
  4渣土绿色运输。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委的要求,选用已办理“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持“北京市渣土消纳许可证”从事渣土运输作业。
  5降低声、光排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施工工期安排及已签合同施工延长工期的调整,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采取封闭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并尽可能减少强光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6确保安全生产。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督执法
  (一)各区县建委应进一步细化网格管理制度。将每项工程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监督员,每周负责对工地的扬尘、噪声和光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并联合区环保局和城管执法局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区县建委还应据实际情况采取与街、乡联合检查或区内增加协管员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监督,要求各参建方严格落实《规程》的各项规定。施工工地未达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四、实施步骤
  为更好地推行绿色施工,起到样板引路作用,市、区两级建委主任和主管主任,各集团公司经理和主管经理各负责抓一项样板工程,确保一批样板工程十一月底前全面达标。
  其它在施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要按照以下安排实施,确保2009年3月1日前全市所有工地实现绿色施工。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在2008年10月30日前要组织召开绿色施工工作动员会,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部署安排绿色施工的相关工作,落实《规程》的具体要求。第二阶段:自查整改。
  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开展绿色施工自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各区县建委按照《规程》要求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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