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救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九)人民法院对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诉讼,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十)农业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儿所在承包方的土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儿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孤儿被依法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孤儿有权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身份的隐私权和就业合法权益。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并予以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要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十三)建设、房产、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持《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当地公交车的,全额免费。
(十四)交通和铁路部门负责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时,应提供方便。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本市长途客运班车的,要减半收费。
(十五)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 鼓励和支持交通、铁路、建设、医疗等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和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