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部门按下列认定标准处罚:
1.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认定标准30%以下的(含30%),处200元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认定标准30%以上50%以下的(含50%),处500元罚款;
3.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认定标准50%以上80%以下的(含80%),处1000元罚款;
4.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认定标准80%以上100%以下的(含100%),处2000元罚款。
5.对查处时逃逸或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100%以上或查处后二次拼装等恶意超限超载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6.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收取赔(补)偿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四)工商、公安、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整治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有关要求,在执法现场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要强行拆解,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擅自放行,否则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