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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1.在监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秉公办事。
  2.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得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施工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不得弄虚作假。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3.积极配合监督人员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督人员馈赠礼金、礼卡等,也不得报销应由监督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5.对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纪委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责任追究
  1.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纪委对本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2.甲方有违反本制度第一条行为的,经群众举报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有违反本制度第二条行为的,抄告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第四条 附则
  1.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2.本廉政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督小组(科室)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签字后各执一份,一份总站纪委备案。

  监督小组(科室)负责人:         项目经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察机构:中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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