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卫酿酒作坊遗址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卫酿酒作坊遗址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人类先进文化,丰富中卫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中卫酿酒作坊遗址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西至香山酒业集团厂址西围墙,南至香山酒业集团厂址南围墙,北至遗址北侧15米,东至遗址东侧20米。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维修和基础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依法制止和从严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管理和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为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