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四个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二)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2、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