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品销售员进行职业培训问题的复函
(沪食药监食安〔2008〕660号)
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你会《关于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员职业培训的请示》(沪健促协[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未规定保健食品销售员必须经过保健食品销售职业培训故作为准入条件尚缺乏法律依据,但开展通过从业人员培训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你协会计划开展的保健食品销售员职业培训可从本市实际出发,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提高保健食品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为主要目的,从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保健食品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