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目标。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从2008年起,全市城市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对象,并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取得当地城镇户口、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城区、郊区、高新区起步阶段)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实物配租的比例不低于30%,主要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予以保障。
(四)保障标准。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货币补贴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
(五)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六)保障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七)资金来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三是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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