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八)房产来源。一是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每年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二是收购,出资收购闲置或腾空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三是吸纳,整理吸收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和各类清房中清退出的多占多购住房。
  (九)退出机制。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核实情况,并报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或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不得无故六个月以上不交房租、不居住。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违规者要退还租金补贴或按市场价补交租金,退出住房,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建设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2008年至2012年全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达到53.89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2009年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2010年建筑面积10.47万平方米,2011年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2012年建筑面积12.12万平方米。五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共需建设用地34.59公顷,其中2008年5.33公顷,2009年7.0公顷,2010年6.98公顷,2011年8.53公顷,2012年6.75公顷。
  (二)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进行。政府集中统建是指市、县(市)政府在行政划拨的专用土地上由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划定的专用地块上,按政府确定的条件、核定的房价,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房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