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取得当地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且满足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曾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已购有公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五)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六)供应程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申报家庭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市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郊区、高新区审核合格的申报家庭进行复核,统一发放核准通知,建立住房需求档案。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或者采取公开摇号分批供应。
(七)退出机制。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不得以欺骗手段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违规者要退出住房,依规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特殊原因必须转让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得转让。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上述各项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属登记部门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