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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八)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九)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没有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的家庭出售。
  六、加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住房保障领导组),组长由市、县(市、区)长兼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兼任。成员分别由房地产(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税务、监察、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出任。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确保工作落实。
  七、切实加强各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配租、配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登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准;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核准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的审批及资金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等工作,并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市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会同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组织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务、金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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